在杭所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、农民临时工失去工作后,符合国务院《失业保险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,由缴费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给予补助,补助标准可根据单位为其实际交费期限,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分之一,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。(《钱江晚报》2000.5.18程玲琳等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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